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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试行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办法
发布日期:2008-9-18 作者:

为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访矛盾化解,规范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上海市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办法”日前开始试行。

无理信访将止步

大量信访矛盾的产生因素复杂,市信访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信访事项的终结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按政策,充分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慎重稳妥,相互协助,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程序已终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简称信访事项),可以终结:一是原信访事项的办理正确,信访人无理信访的;二是原信访事项的办理虽有瑕疵,但已有合理的化解方案,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者信访人已接受化解方案,但事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过高不合理要求的。

听证会公开透明

申报单位(即申请终结单位)认为需要终结的信访事项,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的“路径”。其应当在完成听取诉求、法律帮助、缜密核查、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文书制作等工作后申报终结。

“听证会”将展示公开透明、依法公正的办事程序,以及政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诚意。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该环节由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业委会成员等社会人员担任听证员,申报单位及其上一级部门、信访人所在单位、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居委会也应当选派代表参加旁听。值得一提的是,未超过半数以上听证员认可的,申报单位不得申报终结。

终结申请60日内审核

市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核,批准或不批准申请终结的信访事项。申报单位应当将批准的终结结论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不接受终结结论的,申报单位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信访人居住地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已终结的信访事项,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部门、各地区不再受理、转送或交办。

对于权益保障的问题,该试行办法指出: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足以推翻原终结结论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在收到书面报告起3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原终结结论正确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原结论错误的,应及时纠正、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该试行办法明确提出“责任追究”:申报终结的信访事项(原)处理错误严重或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条例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该试行办法还指出,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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