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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加快构筑“总部经济”
发布日期:2008-9-18 作者:

8月28日,由上海市外经贸委主办的“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发布暨第14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颁证仪式”在沪举行。会上,市政府发布新修订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其中,降低外资企业总部来沪门槛、对新注册外资企业总部给予奖励、简化外资企业人士的出入境手续等措施,引起业界普遍关注。

多项优惠措施密集出台会上,上海市副市长唐登杰详细介绍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政策。了解到,与旧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相比,新政策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修改。

首先,旧《规定》中,上海要求跨国公司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现降至1000万美元就符合服务业跨国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需要,相关外企进入上海设立部门的“门槛”大幅降低。

同时,新《规定》增加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经营、服务内容,在原有的投资经营决策、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与管理等基础上,又增加了国内分销及进出口、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等项目。分析人士指出,这些内容的丰富将极大地促进外资企业总部入驻上海的积极性,也是扫清一些外资企业总部此前担心的障碍。

此外,新《规定》增加“资助与奖励”条款,强调一些新注册的投资性、管理型公司一旦被认定为地区总部,将可获市政府开办和租房的资助。有关人士表示,这实际就是用财政资助和奖励替代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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